(二)報告審核人除應履行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履行以下職責:
1.組織實施單位的質量方針、目標、質保體系的有效實行;
2.認真做好報告審核工作,保證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3.配合做好管理體系文件的編號、修訂、審核工作。
第十條檢測從業人員應在培訓證書有效期時間內,參加不少于24學時的繼續教育。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從業人員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檢測從業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二)負責對持證人員檢測行為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建立檢測從業人員的誠信檔案;
(四)負責培訓證書的有關變更。
第十二條個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轄區各類檢測機構從業人員的培訓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持證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收回其培訓證書:
(一)檢測的工程發生質量事故經調查應負有責任的;
(二)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出具虛假報告的;
(三)超出本人本人檢測業務范圍從事檢測工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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