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農村消防工作規定
發 文 號: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04-12-10
實施日期:2005-02-01
第十一條 鄉鎮、村應當加強農村消防水源建設。供水單位在建設農村給水管網時,應當同時建設公共消火栓,并滿足消防用水的需要。沒有給水管網的,可以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設置消防取水點等取水設施。
天然水源缺乏的村莊和集鎮,可以結合農村節水灌溉和人畜飲水工程統一規劃,因地制宜設置消防替代水源。
第十二條 房屋連片集中、火災荷載大的村莊和集鎮,應當在規劃治理時,根據消防安全需要有計劃地實施改造,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第十三條 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防火季節、重大節假日,以及農村廟會、各種集會期間,鄉鎮、村應當制定消防安全方案,并加強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 農村加油站、燃氣充氣站點、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儲存場所、林木存放加工場所、造紙行業原料存放場所、以及糧食、棉花、秸桿等農產品場院和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專門消防安全的規定,有針對性地制定和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 在農村的學校、醫院(衛生所)、圖書館和歌舞廳、影劇院、網吧、旅館、商店等公共娛樂場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保證消防安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農村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經營特點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 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農村電力用戶使用的用電設備、設施、材料應當符合質量標準,并應當由持有安全操作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修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章用電。
第十七條 農村家庭和居民應當加強火源管理,不在可能引發火災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煙,并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有關的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第十八條 對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