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源頭管理,確保生產性建設項目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結合許昌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許昌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是指為保證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設立的設備、設施、裝置和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四條建設項目中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實施負全面責任。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六條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領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各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落實。
第七條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制定計劃,建立臺帳,及時研究、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突出問題,促進工作扎實開展,并按季度將本地本部門建設項目清單和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第八條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建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督查通報制度,將此項工作列入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內容,強化監督檢查,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并定期通報。
第九條建設項目的投資主管部門、技術改造審批部門、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應貫徹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定,督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嚴格執行“三同時”的規定。
第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設施設計要求施工,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安全標準對安全設施施工進行監理,并對其做出的監理結論負責。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項目立項后,遵守下列規定:(一)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申報材料。
(二)存在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評價。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或者行業安全生產標準進行設計,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有安全生產專篇,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三)建設項目竣工并經調試檢驗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委托相關方面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驗收,并邀請安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工會參加。
(四)建設單位對專家組提出的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改進意見應按期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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