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港口管理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1990年6月8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管理,維護港口秩序,提高港口通過能力,適應經濟建設和對外開放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港口,是指在城鎮通航河段內,具有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貨物貯存、裝卸設施及辦理運輸等專門業務場所的區域。其范圍包括劃定的相應水域、陸域和岸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港口和在港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包括進出港區的船舶、車輛和其它運輸工具。
第四條 黑龍江航運管理部門及其所屬的航運管理機構為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
第二章 港 口 區 域
第五條 港區水域、陸域及港口岸線范圍的劃定,由港口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方案,經過論證后,報港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港區水域是指港口岸線以下坡岸、灘地、水而、港區陸域是指港口岸線以上的土地。
港口岸線按防洪墻堤界或陸地坐標點確定。
第七條 在港區內挖掘和占用土地、開采砂石、填墊水域,必須經港口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章 港 口 建 設
第八條 港口規劃應根據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并納入港口所在城鎮發展總體規劃。
(一)全省港口總體布局和發展規劃,由省港口主管部門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家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二)大、中城市港口和對外開放港口的建設規劃,由省港口主管部門會同當地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家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三)其他港口的建設規劃,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主管部門會同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后,報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港口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在港區范圍內進行港口建設,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港口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未經港口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港口建設項目,不得進行設計和施工。
第十條 港口建設項目的設施和施工,應由有港口水工設計和施工許可證的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港口建設實行誰建設、誰使用、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地方、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專用碼頭及其他港口設施。
第四章 港 口 企 業
第十二條 在港區內設立從事營業性貨物裝卸、搬運、儲存、維修的企業(以下簡稱港口企業),必須符合企業法人登記條件,經港口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十三條 港口企業必須保證完成國家指令性計劃,以及外貿和搶險救災等重點物資的集散和疏港任務。
第十四條 港口企業必須按規定向港口主管部門報送有統計資料。
第十五條 港口企業裝卸、搬運、貯存危險貨物,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的管理規定。
第五章 港 口 設 施
第十六條 港口設施包括港區范圍內的碼頭、岸壁、護岸、港池、錨泊地、浮筒和鐵路專用線、道路、供水、供電、通訊、庫場、裝卸機械等設施。
第十七條 港口設施的使用者有保管、維護港口設施及按合同或有關規定支付使用費的義務和損壞賠償的責任。
第十八條 港區范圍內的碼頭改變用途,應向港口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章 港 口 費 用
第十九條 港口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收取港口費用。港口費用應用于港口管理、維護和建設。
第二十條 港口企業必須執行國家和省政府統一規定的港口費率及其他服務性收費標準。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未經港口主管部門同意和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在港區內挖掘和占用土地、開采砂石、填墊水域的,由港口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作業,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二)違反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港口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港區內施工建設港口項目,由港口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并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經審查批準擅自從事港口營業性業務的,由港口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完成國家指令性計劃以及外貿、搶險救災等重點物資的集散和疏港任務的,由港口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五)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損壞港口設備的,港口主管部門查明責任,責令其賠償損失。
(六)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不按規定繳納港口的費用的,由港口主管部門責令其按規定補交,并從應交之日起每逾期一天,加收應繳費總額1%的滯納金。
(七)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執行統一的港口費率及其它服務性收費標準和不使用統一印制的票據的,由港口主管部門沒收其非法收入,并處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罰款全部上交同級地方財政。
第二十四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部門申請復議,受理部門應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復議裁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規定抵觸時,執行國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航運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2018年修訂】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
黑龍江省節約用水條例
黑龍江省電梯安全條例
哈爾濱市查處三輪摩托車非法客運暫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
齊齊哈爾市農村消防規定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
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
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作廢】
黑龍江省消防條例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哈爾濱市燃氣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