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產品檢驗項目完成后,組織實施該項目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自項目完成之日起5日內出具消防技術服務結論性文件。
消防技術服務結論性文件由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委托方分別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編制、出具消防技術服務結論性文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結論性文件的內容按照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的要求編制;
(三)不得出具虛假、失實的結論性文件;
(四)出具的結論性文件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有關執業人員審核簽名,并加蓋本單位印章。
第十九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消防設施檢測項目完成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滅火器上粘貼維修合格證,在消防設施或者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懸掛、粘貼載有項目負責人姓名、維護保養或者檢測日期和本單位印章、聯系電話等信息的標識。
第二十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檔案,并按照國家規定期限保管。
消防技術服務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技術服務合同;
(二)消防技術服務全過程的詳細記錄;
(三)消防技術服務結論性文件。
第二十一條 消防協會應當加強消防技術服務行業的自律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制定行業自律制度和執業守則,規范執業行為,促進消防技術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二條 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制定運行管理辦法,即時受理消防技術服務結論性文件備案,向社會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的交換共享和業務咨詢等服務,并通過該系統公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名稱、住所、資質等級、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技術服務業績、信用記錄和執業人員的數量、資格等信息,以及消防技術服務結論性文件的格式和內容。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運行管理辦法的要求,及時提供、更新本單位的基本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消防技術服務的日常監督檢查,并結合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檢查等工作,對消防技術服務結論性文件的真實性進行重點檢查,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對消防技術服務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三)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四)發現有影響消防技術服務質量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時,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制度的規定,向社會公布被依法查處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名稱和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
(二)發現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處理。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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