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獎勵每年兌現一次,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舉報案件經承辦部門確認屬實的,由安委辦定期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二)舉報人接到通知后,應當在1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安委辦領取獎金;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權利。
第十二條 各級安委辦應當建立健全受理舉報的登記、核查、處理、督辦、答復、統計和報告制度,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
第十三條 承辦受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漏舉報人的任何信息及相關情況。違反規定的,由有權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縣級安委辦應當在每年12月30日前將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核查及獎勵情況報市安委辦備案。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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