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安全管理,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預防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和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和非學歷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及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學校周邊環境安全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學校安全工作的領導,加大對維護學校安全的經費投入,及時協調、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保障學校安全。
鄉鎮人民政府依其職責,做好轄區內學校安全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省和本省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學生和教職工應當遵守學校安全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學校安全的活動。
第六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有維護學校安全的義務,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安全,支持學校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國家規定確保學校選址安全,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學校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以及生活設施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當及時排除,對確認為危房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責成相關責任部門或者民辦學校舉辦者限期解決。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標準和辦法,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考核,督促學校建立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督促學校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三)指導學校安全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四)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對學校周邊治安環境進行治理,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五)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制定學校安全應急預案;
(六)配合當地人民政府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九條舉辦學校的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落實安全責任制,將學校安全工作列入學校目標管理內容,定期進行考核。
第十條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學校門前完善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減速帶、交通隔離護攔等交通安全設施,在特殊教育學校門前有過街人行橫道的,應當設置有音響提示裝置的過街信號燈。對交通復雜的中小學校門前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學校上下學時間適當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員,維護學校周邊交通秩序。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學校做好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學校周邊治安巡邏。公安機關應當與學校建立治安管理聯系制度,協助學校處理有關治安事件。在治安情況復雜區域的學校,依托門衛室設置學校警務室或者治安崗亭。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學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學校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開展滅火演練,進行消防知識宣傳。
第十二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過程安全狀況的監督管理,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依法責令排除,發現教育教學、生活設施建設中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應當責令糾正。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加強衛生和疾病防控工作,協助學校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對學生及教職工進行健康教育。
第十四條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加強對學校周邊娛樂、音像制品、圖書等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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