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省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地方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從事地方鐵路運輸營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對重要時期、關鍵環節、要害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以及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地方鐵路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維護地方鐵路車站、列車等地方鐵路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并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鐵路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絕核發臨時運輸營業許可證或者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證的;
(二)不依照法定條件、程序和期限核發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證的;
(三)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事項變更申請,拖延或者拒絕辦理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將地方鐵路建設用地擅自改作他用或者侵占地方鐵路建設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因侵占地方鐵路建設用地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由省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地方鐵路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省鐵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取得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省鐵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營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法定程序申請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事項變更的,由省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其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省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地方鐵路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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