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無障礙設施建設使用管理規定》已經2008年8月4日省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胡春華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河北省無障礙設施建設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快無障礙設施建設,充分發揮無障礙設施功能,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人員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設項目中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和設置的無障礙標志。包括:坡道、緣石坡道、盲道,無障礙垂直電梯、升降臺等升降裝置,無障礙標志,警示信號、提示音響、指示裝置,低位裝置、專用停車位、專用觀眾席、安全扶手以及無障礙廁所、廁位等設施和標志。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市政、園林、交通、公安、旅游、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鐵路、民航管理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有關的無障礙設施建設、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殘疾人聯合會和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對無障礙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研究辦理并予以答復。
第六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無障礙設施建設及其工作經費分別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財政預算,保證無障礙設施的建設與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設區的市和縣(市、區)應當編制無障礙設施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為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提供捐贈。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區等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的要求,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所需費用列入建設項目預算。
第九條 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與建設項目周邊已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十條 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適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其出入口設置坡道或者緣石坡道;
(二)鋪設盲道保持連續,盲道上不得有電線桿及其拉線、地下檢查井、樹木、垃圾桶等障礙物,并與周邊的公共汽車停靠站、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的無障礙設施連接;
(三)公共汽車停靠站設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顏色、形式和內容方便視力殘疾者使用;
(四)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場所設置服務臺、公用電話的,同時設置低位服務臺、低位電話;
(五)公共建筑的玻璃門、玻璃墻、樓梯口、電梯口和通道等處設置警示信號或者指示裝置;
(六)無障礙設施顏色鮮明,與周圍環境有明顯區別;
(七)對無障礙設施按規定統一設置國際通用、規范的無障礙標志;
(八)在盲人通行較為集中路段的人行橫道信號燈上設置提示音響裝置。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進行建設項目設計時,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的要求,配套設計無障礙設施。
第十二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按規定應當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時,對未進行無障礙設施設計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不按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的行為。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文件和施工規程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未按規定進行無障礙設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對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建成但未按有關設計規范要求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不符合有關設計規范要求的建筑物,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改造規劃。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應當根據改造規劃對建筑物進行無障礙改造。無障礙改造所需的資金,由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承擔。
河北省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
河北雄安新區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五…
河北省防汛避險人員轉移條例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
河北省安全生產舉報和獎勵辦法(試行)
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
河北省廊坊市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河北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石家莊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河北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規定
河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