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7-12-19
【實施日期】2008-02-01
《河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已經2007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河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保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及時準確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事故調查的牽頭部門,負責事故調查的組織實施。
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對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和舉報事故。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五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情況緊急時,也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撥打緊急電話報告事故的,受理部門或者單位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如實報告事故情況。事故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立即補報。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和工會、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
(二)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至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
(三)接到事故報告后的時間到報上一級的報出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八條 一般事故報至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后,設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上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抄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地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接到較大事故以上等級的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
第十條 發生下列事故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和第八條的規定報告:
(一)造成三人以上遇險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影響到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爆炸、火災、交通、電力、通訊事故;
(三)大型游樂設施和施工設備傾覆、失控、墜落事故;
(四)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
(五)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事故;
(六)需要緊急疏散人員的事故;
(七)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事故。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并對本單位各類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防止事故擴大或者引發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將事故情況報出。
首次報出的事故情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以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二)初步掌握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
(三)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采取的措施;
(四)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批準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事故傷亡人數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三條 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發生后,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救援。
較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救援。
一般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救援。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人員趕赴事故現場,對事故傷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初步調查核實后,應當擬制正式事故報告。
正式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類別、事故發生簡要經過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傷亡情況、遇險人員及下落不明人員情況;
(四)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
(六)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八)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批準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設區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故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人員負責維持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任何人不得干擾事故調查及善后工作的正常進行。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或者使用攝影、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證據,妥善保存現場痕跡和物證。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傳真以及舉報獎勵的有關規定,隨時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后,按照下列規定開展調查:
(一)特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事故發生地的設區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三)較大事故,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或者設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四)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或者設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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