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條? 安全督導員應當身體健康,具有相關工作經歷一年以上。
???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以下規定配備安全督導員:
??? (一)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使用危險物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按員工人數5%-6%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督導員。
??? (二)前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按員工人數3%-4%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督導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按員工人數1%-2%的比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督導員。
???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聘用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時,應當將所聘用人員的姓名、學歷、專業、健康狀況、工作年限、工作業績等基本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對符合條件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別頒發《海南省安全主任證書》和《海南省安全督導員證書》,并向社會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重新聘用。
??? 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本轄區的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的登記發證情況報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 《海南省安全主任證書》和《海南省安全督導員證書》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安全主任、安全督導員的姓名、通訊方式和職責。
??? 生產經營單位更換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將原證書收回同時上交。
??? 第十二條?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應當每年參加不少于16個學時的業務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知識、應急救援知識等。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督促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及時參加業務培訓。
??? 第十三條?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的業務培訓工作,由安全生產專業協會或有資質的培訓機構承擔。
??? 第十四條? 從事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業務培訓的機構必須嚴格按照統一培訓大綱和規范教材要求組織實施。培訓大綱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訂。
??? 第十五條? 安全主任具有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證明或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證明的,可視為安全主任的業務培訓,但須向安全主任登記機關辦理確認手續。
???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證明或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的證明可視同參加安全督導員的業務培訓,但須向安全督導員登記機關辦理確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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