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
第十二條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采集并公布本省行政區域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的市場價格、工程造價指數、材料價格變化趨勢等造價信息,為各類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提供參考。
第十三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政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融資且依法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并在編制工程量清單前,嚴格依法完成設計文件的編制和審查。
依法可以不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根據本省有關計價依據協商確定工程合同價。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有3名以上注冊造價工程師且專業配套的,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可以自行編制和審核本單位建設項目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其它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和審核建設項目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應當依據投資估算指標、投資估算辦法以及建設期間價格變動等因素編制。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應當依據初步設計、概算定額等計價依據以及建設期間價格變動等因素編制,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完成。
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概算應當經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批準。設計概算一經批準,不得隨意突破;確需調整且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比例或者數額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并加強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施工圖預算應當依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計價依據等編制。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或者招標控制價,應當根據招標文件、施工圖、計價依據編制。招標控制價作為招標人控制建設項目工程投標價的最高限價,并不得超過定額計價模式計算的工程造價。
招標控制價應當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確認后,方可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不得列為投標競爭性費用:
?。ㄒ唬┥鐣U腺M用;
(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ㄈ┳》抗e金;
(四)工程排污費;
?。ㄎ澹┌踩雷o、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措施費;
?。﹪液捅臼∫幎ǖ钠渌M用。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中對工程造價進行調整的工程簽證,應當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雙方代表和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或者造價工程師簽字。
第二十一條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書由施工單位編制。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結算文件。施工單位超過約定期限15日,提交的有關竣工結算文件,建設單位可不作為工程造價的計算依據。
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一般包括:竣工結算報告書、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招投標文件、投標報價書、中標通知書、設計施工圖、竣工圖、圖紙會審紀要、施工組織設計、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工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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