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200米范圍內,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露臺、陽臺、天臺等露天部位堆放物品,廢品收購站、露天垃圾消納場(點)、堆放彩鋼板等輕型材料的場所,采用輕型材料搭建的廣告牌(匾)、燈箱及農用薄膜、塑料大棚及其他設施,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墜落、脫落或者風吹飄落、倒塌等危及鐵路安全。
第十條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在本行政區域內高速鐵路沿線的建(構)筑物安裝監控高空拋物等行為的電子設備。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二)向高速鐵路接觸網拋擲物品,或者在高速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500米范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的,責令立即改正,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高速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10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二條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從事工程建設或者房屋拆除等未按照規定采取防護措施影響安全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200米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在建(構)筑物的露臺、陽臺、天臺等露天部位堆放物品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廢品收購站、露天垃圾消納場(點)、堆放彩鋼板等輕型材料的場所存在安全隱患的;
(三)采用輕型材料搭建的廣告牌(匾)、燈箱及農用薄膜、塑料大棚及其他設施存在墜落、脫落或者風吹飄落、倒塌隱患的。
第十五條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行為,本市無管轄權的,移送有管轄權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鐵路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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