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的比例根據醫院的級別、類別確定。
退休人員按職工個人自付比例的50%計算。
第二十四條持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證的參保人員需要在門診長期治療該病種的,由醫保基金支付醫療費用。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劃入個人賬戶比例、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以及住院基本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根據本市經濟發展和統籌基金收支情況,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住院治療或特殊病種門診治療,凡使用《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目錄﹞藥品或屬《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費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的診療項目,本人按規定自付后,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給付范圍。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發生的住院床位費等醫療服務設施費用,執行省規定的支付標準。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因病情確需轉診住院治療(不含門診治療)的,按《貴州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暫行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駐外人員和異地定居的退休人員,個人賬戶資金按年結算發給本人。需住院治療的,允許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第三十條參保人員發生下列情況,其醫療費用不得從統籌基金支付:
(一)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費或在非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藥費;
(二)因工(公)負傷、患職業病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
(四)參保人員因違法犯罪、酗酒、自殺、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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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斢晒残l生負擔的;
(七)在境外就醫的;
(八)不符合本省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的。
第六章基本醫療費用的結算
第三十一條參保人員到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或住院治療,憑《社會保障卡》辦理就診或住院手續。住院治療入院時,應按醫院規定交預付金。門診和住院治療的基本醫療費用按下列規定進行申報結算:
(一)門診基本醫療費用,本人用社??ㄅc醫療機構記帳結算?!渡鐣U峡ā飞蟼€人賬戶資金不夠支付的,由個人用現金補足。個人賬戶記帳結算的基本醫療費用,由醫療機構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結算。
(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基本醫療費用,屬個人負擔的,本人用《社會保障卡》記帳或用現金與醫療機構結算。屬統籌基金負擔和個人賬戶記帳結算的基本醫療費用,由醫療機構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結算。
(三)住院治療的基本醫療費用,辦理出院手續時,屬個人負擔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基本醫療費,本人可用個人賬戶余額和現金直接與醫療機構結算。屬統籌基金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記帳后,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結算。
第三十二條經批準轉診住院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由本人先墊付,醫療終結,憑出院小結原件、醫療費用清單、有效報銷單據、轉院審批手續,到參保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按規定結算。
第三十三條駐外人員和異地定居的退休人員,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手續后,在備案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由本人先墊付,醫療終結,憑出院小結原件、醫療費用清單、有效報銷單據,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按本辦法規定結算。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國內因探親、出差等患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療的,應當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憑當地醫院的出院小結原件、醫療費用清單、有效報銷單據,以及用人單位出具的探親、出差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結算。其起付標準按本辦法規定的同級別醫院標準審核執行。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本人用《社會保障卡》與藥店記帳結算?!渡鐣U峡ā房ㄉ蟼€人賬戶資金不夠支付的,由本人用現金補足。個人賬戶記帳結算的藥費,由藥店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結算。
第七章大額醫療費用補助
第三十六條參保人員住院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大額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同時繳納大額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和參保個人各承擔50%,個人繳納部分統一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第三十七條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實行一年一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應當在每年1月30日前,足額繳納全年的大額醫療補助費。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未繳納的,不得享受大額醫療費用補助。
第三十八條在一個年度內,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終止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的,其終止前單位和個人所繳的大額醫療補助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還。
第三十九條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住院的基本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其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用藥范圍等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由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及個人按規定負擔。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設置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四十條參保人員特殊病種門診治療和住院治療終結辦理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屬個人自付部分,由個人與醫療機構結算,屬大額醫療補助費支付部分,由醫療機構按基本醫療保險結算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結算。
第四十一條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納入財政專戶,單獨建帳,分開核算,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八章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
第四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實行定點資格認證和年檢制度。
第四十三條建立貴陽市醫療保險定點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查工作,成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專家組成。
第四十四條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定點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結果,結合本市實際,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實行資格認定,發給定點資格證書和統一的定點標牌,并向社會公布。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應當引入競爭機制。
第四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保證質量”的原則,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品種和質量,合理控制藥品服務成本,規范外配處方用藥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第四十六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應當到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范圍。
第九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七條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分別核算。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資金的銀行計息,按國家規定執行。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醫療費用支付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查詢系統,方便和接受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查詢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嚴格規章制度,確?;鸢踩?。
第五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基金的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定期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財政部門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當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進行審計和監督。
第五十一條設立由市社會保險、財政、工信、審計、衛生計生、藥監、工會、價格等單位組成的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授權,設立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專家委員會,負責處理醫療保險非行政爭議案件,保障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合法權益。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損失;情節嚴重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取消定點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定點資格。
第五十四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醫療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ǘ┪磳⑨t療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ㄈ┛丝刍蛘呔懿话磿r支付醫療保險待遇的;
?。ㄋ模﹣G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ㄎ澹┯羞`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1日公布的《貴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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