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驗收技術規范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達到抗震設計要求,并且在竣工驗收時接受查驗。
???????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和降低抗震標準,不得改變或者取消抗震設防措施。
??????? 第十八條 鼓勵開展建筑抗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符合本地實際的建筑結構抗震技術。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進抗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并且按照規定給予財力支持。
???????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住房和城鄉建設、地震、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財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參與的建設工程抗震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解決重大問題。
??????? 第二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 (一)開展建設工程抗震知識宣傳、普及和培訓;
??????? (二)建立和實施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制度;
??????? (三)建立建設工程抗震應急鑒定專家庫和專家評審制度;
??????? (四)對建設工程抗震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的執行和專項規劃、專篇的編制與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 (五)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檔案信息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發放農房抗震通用圖集、建設抗震樣板房、拍攝抗震科普宣傳片、開展抗震技術培訓和現場技術指導咨詢等服務方式,鼓勵和引導村民采取經濟、合理、可靠和具有特色的措施進行抗震設防。
???????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或者建筑專業技術人員,對需要抗震設防的村民建房進行技術指導、監督。
??????? 第二十二條 建筑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施工圖審查機構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等查詢建筑物的抗震設防情況,相關單位應當如實提供。
??????? 建筑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根據房屋狀況實施抗震加固工程,涉及用地、規劃技術標準適用或者房屋權屬、用途等變更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手續。
???????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建設工程抗震質量問題。
???????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 第四章 法律責任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養老院、兒童福利院、殘疾人康復治療機構等建設工程未按照重點設防類進行設防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抗震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或者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設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市無管理權限的,報請有管理權限的上級部門依法處理。
???????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未按照工程建設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規范進行審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報請有管理權限的上級部門依法處理。
???????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造成建設工程抗震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依法承擔返工、修理以及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本市無管理權限的,報請有管理權限的上級部門依法處理:
??????? (一)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驗收技術規范或者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
??????? (二)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或者降低抗震標準的;
??????? (三)改變或者取消抗震設防措施的。
???????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二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五章 附 則
???????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 (一)抗震設防,是指各類工程結構按照規定的可靠性要求,針對可能遭遇的地震危害性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以有效減輕地震災害的行為。
??????? (二)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
???????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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