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督查督辦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督查督辦工作由市安委辦牽頭,市實績考核辦、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及相關部門參與,確保工作及時落實。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該鎮鄉辦事處、市直部門責任人進行警示約談:
(一)季度考核連續兩次被確定為“不滿意”的;
(二)安全生產工作嚴重滯后的;
(三)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般事故超過控制指標的;
(四)市安委會認為需要實行警示約談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通過警示約談后未按要求整改的,按規定嚴格追究責任。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 考核等次分為“非常滿意”、“滿意”、“較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五個等次;95分以上(含95分)為“非常滿意”,90分以上(含90分)至95分以下為“滿意”,85分以上(含85分)至90分以下為“較滿意”,80分以上(含80分)至85分以下為“基本滿意”,80分以下為“不滿意”。每季度考核根據得分高低分別評定為“非常滿意”、“滿意”、“較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五個等次,考核結果按“雙考雙評雙掛鉤”動態跟蹤考核管理的相關規定計入領導班子及分管領導動態跟蹤考核總分。
第十六條 考核實行季度獎勵和年終獎勵相結合,考核獎勵實行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對每個季度考核“非常滿意”和部份“滿意”的鎮鄉辦事處和市直部門給予一定的獎勵;年終按綜合得分情況,分別評出一、二、三等獎,對成績突出的鎮鄉辦事處和市直部門予以表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鎮鄉辦事處和市直部門不參加年終評獎:
(一)季度考核中有兩次被警示約談或兩次作檢討發言的;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力被追究責任的。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鎮鄉辦事處和市直部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警示約談:
(一)工作嚴重滯后的;
(二)連續兩次作檢討發言的;
(三)連續兩次考核被確定為“不滿意”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五)市安委會認為需要警示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提請對鎮鄉辦事處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實行降級處理:
(一)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較大事故或一起重大及以上事故,且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的;
(二)連續三次作檢討發言的;
(三)連續三年考核名列全市倒數第一位的。
第十九條 對涉及安全生產否決事項的,按“一票否決”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季度具體考核評分標準由市安委辦根據不同時期的工作情況制定下發。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市政府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的各鎮鄉辦事處、市直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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