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實驗室感染的預防和控制
第三十一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必須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報省衛生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設立實驗室的單位應當指定具有與該實驗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關的傳染病防治知識的專門部門或人員負責實驗室感染預防控制工作,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
第三十三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與本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體征時,實驗室負責人應當向單位領導報告,同時派專人陪同及時就診;就診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將近期所接觸的病原微生物的種類和危險程度如實告知診治醫療機構。
設立實驗室的單位應當為接觸可能造成重大公共衛生危害的病毒或細菌等病原體的實驗室人員確定一家傳染病??漆t院或具備傳染病預檢分診和消毒、隔離、防護等診療條件的綜合醫院作為定點收治醫院。
第三十四條實驗室發生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同時向單位領導報告。
第三十五條單位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啟動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確認發生實驗室感染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應當依照《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報告,并同時采取控制措施,對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或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防止擴散。
第三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關于實驗室發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報告,或者發現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時,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依法采取下列防控措施:
?。ㄒ唬Σ∪诉M行隔離治療,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
(二)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實驗室或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擴散的場所;
?。ㄈγ芮薪佑|者進行醫學觀察;
(四)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五)進行現場消毒;
(六)其他需要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醫務人員發現由于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診治的醫療機構應當依照《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條例》第四十六條和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省、市(州、地)、縣(市、區、特區)三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和《條例》,依法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檢查。
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檢查內容包括:實驗室和實驗活動認可、審批、備案情況;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與管理制度建設情況;人員資質與人員培訓情況;病原微生物標本采集、菌(毒)種或標本運輸和保藏情況;危險廢棄物處置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ㄒ唬┪窗聪嚓P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登記備案從事實驗活動的;
?。ǘ氖屡c批準或登記備案不相符的實驗活動的;
?。ㄈ┤狈Ρ匾芾碇贫仍斐缮锇踩[患的;
?。ㄋ模┪窗匆幎ㄟ\輸感染性樣本或菌(毒)種的;
?。ㄎ澹┪传@得相應資質擅自保藏菌(毒)種的;
?。谭ūO督檢查活動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關信息的。
第四十條對違法行為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顿F州省衛生廳關于做好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工作的通知》(黔衛發〔2006〕1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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