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強化政府和企業兩個主體責任,實現關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實現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警示談話制度是指就有關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約請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談話的制度。
第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安全生產重大責任事故的。
(二)年度內所在縣區、所在行業發生2次較大事故(非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按5人以上計),所在企業發生1次死亡3人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對所在地區、所在行業存在的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儲存、非法運輸、非法建設等違法行為打擊不力,導致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一個月內連續發生同類生產安全傷亡事故,且死亡人數合計超過控制考核指標進度的。
(五)年度內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超過控制考核指標的。
(六)對國家、省、市公告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七)因組織領導、措施不力,未按時完成國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產重大專項任務的。
(八)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經舉報查實的。
(九)存在區域性安全隱患,未開展集中專項整治或無相應措施的。
(十)有惡劣影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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