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于受理的舉報,必須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依法從重處罰。省能源局、省安全監管局、貴州煤礦安監局受理有關舉報,舉報電話:省能源局:0851—6891226,省安全監管局(貴州煤礦安監局):0851—6891048。
第二十一條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規定》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規定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和抄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
(二)未建立煤礦領導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情況未按照規定公示的;
(五)未按規定填寫煤礦領導下井交接班記錄簿、帶班下井記錄或者保存帶班下井相關記錄檔案的。
第二十二條煤礦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的,依照《規定》責令改正,并對該煤礦處15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煤礦領導按照擅離職守處理,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依照《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20萬元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50萬元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200萬元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處500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并依照《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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