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中心城區范圍內的裸露泥地,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其責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單位用地范圍內的裸露泥地,由單位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二)居住區內的裸露泥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的裸露泥地,分別由其養護單位組織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四)其他區域的裸露泥地,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場所、設施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相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br />
第十六條 環保、建設、城管、林業綠化等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眾對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趕赴現場檢查,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于《貴陽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來,通過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強化環保執法力度,加強環境、生態和資源的保護和建設,本市的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市環境質量有所改善,全市二氧化硫濃度明顯下降,煙煤型污染逐步好轉。
在二氧化硫濃度逐年下降的同時,可吸入顆粒物的污染問題日益突出。據貴陽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二氧化硫為首要污染物的天數是124天,可吸入顆粒物為首要污染物的天數是193天;而2008年二氧化硫為首要污染物的天數減少為68天,可吸入顆粒物為首要污染物的天數卻增加到221天。造成可吸入顆粒物污染的一個主要因素是揚塵污染。揚塵是由于地面的塵土在風力、人為帶動及其他因素帶動飛揚而進入大氣的開放性污染源,是環境空氣可吸入顆粒物的重要來源之一。揚塵污染不僅造成空氣能見度降低,對人體健康也將造成極大的損害,防治揚塵污染已刻不容緩。為改善和提高空氣質量,規范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制定《貴陽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據和過程。
(一)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4.《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
5.《貴陽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二)起草過程:
《辦法》被列入市政府立法計劃后,市環保局組織專人成立了起草小組,通過借鑒和學習上海、杭州、青島、成都、重慶、西寧等城市的做法,結合本市實際,起草了《辦法(初稿)》,并征求了各區、縣(市)和市建設、城管、林業綠化、交通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經修改形成送審稿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送審稿進行了審查,并會同市環保局再次征求了上述部門的意見,結合征求意見情況,反復修改,數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經2009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制定《辦法》的目的。
揚塵污染源排放控制和管理涉及到房屋建設施工、房屋拆除、道路與管線施工、物料堆放、交通運輸、綠化等諸多方面的因素,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污染控制對象和環境管理問題。在本市現行的相關法規、規章中,對建筑揚塵的控制和管理作了部分規范,其規定均是以保護大氣環境質量為出發點,對揚塵污染控制雖有涉及,但其內容不夠細致、全面,且過于分散。基于上述情況,《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就揚塵污染源排放控制和管理,有效控制本市揚塵污染的措施作出了較全面、系統的規定。
(二)關于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對揚塵污染防治,除了要求管理相對人應嚴格遵循在揚塵污染防治中的相關規定外,也應明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責任,突出了環保部門在揚塵污染控制和管理工作中的統一監督職能,避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間推諉扯皮、行政效能低下現象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作了相應規定。
(三)關于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的資金保障。
為使房屋建設施工、房屋拆除、道路與管線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資金落到實處,有效防治揚塵污染,《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了上述施工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承包或者發包合同中明確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四)關于揚塵污染防治的相關管理措施。
為從源頭上有效控制揚塵污染源排放,確保環保、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在防治揚塵工作中實施有效管理,措施到位,《辦法》第五條第二、三款和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對揚塵污染防治具體管理措施、申報登記和防治方案備案等作了相應規定。
(五)關于行政處罰。
為保證《辦法》確定的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實施,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置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貴州省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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