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約見警示:
(一)事故隱患不整改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二)重大危險源未辨識、登記,安全監控措施未落實的,事故應急預案未制訂的;
(三)發生重大險肇事故的;
(四)發生死亡事故的;
(五)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黃牌警誡:
(一)予以約見警示無故不到場的;
(二)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安全生產檢查中發出監督管理指令書后整改不力的;
(三)道路交通運輸企業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的;
(四)工礦商貿等其他企業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第十五條市安委會及其辦公室、市安全監管局予以約見警示或者給予黃牌警誡的,應當提前3天書面通知,并邀請監察部門、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參加;予以約見警示或者給予黃牌警誡時,應當制作筆錄。
受到約見警示或者黃牌警誡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到場,并在記錄上簽字,主要負責人無法到場的,應當書面委托其他負責人到場。
第十六條受到約見警示或者黃牌警誡的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整改計劃及實施情況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報送對其進行約見警示或者黃牌警誡的部門。
第十七條受到黃牌警誡的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已落實整改措施,要求撤銷黃牌警誡的,應當書面向市安全監管局提出申請。市安全監管局在接到書面申請后,應當核實有關情況,在檢查后確認已整改合格的,可以撤銷黃牌警誡。
第十八條各級安委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月逐級向上一級安委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約見警示、黃牌警誡的情況。
第十九條市安委辦、市安全監管局應當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被黃牌警誡的單位名單。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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