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
發 文 號:南寧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4號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08-03-28
實施日期:2008-05-01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城市管理、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定,對違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單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施工過程中更換施工現場負責人,未按規定備案的,可以處1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四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圍擋設置不符合標準或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的施工現場未按要求設置圍擋或警示標志的,可以處1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未按規定設置大門的,可以處500元至5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未規定設置牌、圖或懸掛相關許可證件的,可以處200元至2000元罰款;
(五)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1至3目、第(二)、(三)、(四)、(六)、(七)項有關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衛生和環境保護管理規范的,可以處以500元至5000元。
第三十一條 施工、監理等各級技術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未及時收集整理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或未按要求填寫、校核、審定、整理質量安全控制資料,并簽字確認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可以對責任人員處以5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下列規定,安全生產保證措施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要求的,由實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單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一)至(六)項規定,可以處1000至10000元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十三)項規定,可以處500元至5000元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項規定,可以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以下規定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六、十七、十八、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七)至(十一)項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4目規定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門根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予以處理;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第(八)、(九)、(十)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制定適用本轄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場內環境衛生規范和圍擋、大門的設置標準。
市區內臨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環境和衛生管理、圍擋等設施設置標準和規范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予公布。
第三十五條 作為房屋建筑等土木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組成部分的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和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并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