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列入“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將歷年滾存結余的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先審計(由市審計局牽頭、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審計小組負責審計)后移交原則,全部轉入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再由市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轉存入市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有價證券等一并進行移交??h(市、區)尚未回收的擠占挪用基金和參保單位的歷年欠費,由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規定的時限內負責追收和收繳,并在規定的時限內上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
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有價證券等,到期后,由當地財政部門協助玉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提取手續。
第二十一條 實行市級統籌后,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會計法》、《基金財務制度》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并于每月10日前報送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同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收支預算管理,每年1月31日前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管理辦法的規定,預算基金收支規模和增量,科學合理編制基金收支預算,確保收支平衡。收支預算經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本年度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預算包括全市匯總預算和各縣(市、區)分預算。預算編制完成后,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每年年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及時編制本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決算,經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本年度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決算,決算包括市級匯總決算和各縣(市、區)分決算。決算編制完成后,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分別開設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用于工傷保險費的收繳和待遇支付。市級增設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用于管理工傷保險基金。
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征收的工傷保險費必須在次月5日前將如數上劃到市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當月15日前轉入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實際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報市財政部門同意后,將基金撥入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再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核撥到給各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額預留2個月的工傷保險待遇周轉金。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征繳到位的工傷保險費,在財務上作“工傷保險費收入”處理;將基金(含結余基金)上繳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時作“上解上級支出”處理;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基金時作“下級上解收入”處理;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下撥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基金作“補助下級支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工作職責
第二十六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承辦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市本級所轄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變更登記及注銷登記;
(二)負責市本級所轄參保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三)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批和發放;
(四)負責市本級工傷人員的管理服務;
(五)負責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按時上報工傷保險的各類財務、統計報表;
(六)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作為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代辦機構,具體承辦本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本縣(市、區)所轄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變更登記及注銷登記;
(二)負責本縣(市、區)所轄參保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三)受理、審核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按照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授予的審批權限對工傷保險待遇進行審批;
(四)負責發放工傷保險待遇;
(五)負責本縣(市、區)工傷保險人員的管理和服務;
(六)配合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
(七)法律、法規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未列入本辦法范圍的玉林市機關、事業單位和中區直駐玉單位,仍按《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玉林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傷、生育醫療費用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玉政辦〔2000〕99號)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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