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納入“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將歷年滾存結余的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先審計(由審計、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審計小組負責審計)后移交原則,全部轉入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再由市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轉存入市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有價證券等一并進行移交。縣區尚未回收的擠占挪用基金,由縣區在規定的時限內負責追收,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級統籌后,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一編制預決算。每年11月30日前,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管理辦法的規定,科學合理編制下一年度基金收支預算。收支預算經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12月15日前,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下一年度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預算包括全市匯總預算和各縣區分預算。為確保基金收支平衡,可對縣區預算作必要調整。預算編制完成后,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每年度第一個月內,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及時編制上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決算,經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上一年度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決算,決算包括市級匯總決算和各縣區分決算。決算編制完成后,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送市財政部門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再報送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分別開設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用于工傷保險費的收繳和待遇支付。
????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當月征收的工傷保險費存入縣區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征收的工傷保險費上繳市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當月10日前轉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應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市財政部門同意后,將基金撥入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再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當月20日前撥付給各縣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額預留1個月的工傷保險待遇周轉金。
????第二十三條 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征繳到位的工傷保險費,在財務上作“工傷保險費收入”處理;將基金(含結余基金)上繳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時作“上解上級支出”處理;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基金時作“下級上解收入”處理;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下撥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基金作“補助下級支出”處理。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內部管理控制制度,每年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管理職責
????第二十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各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我市不另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業務統一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二十六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承辦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市本級所轄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變更登記及注銷登記;
????(二)負責市本級所轄參保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和稽核;
????(三)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批和發放;
????(四)負責市本級工傷人員的管理服務;
????(五)負責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按時上報工傷保險的各類財務、統計報表;
????(六)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作為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代辦機構,具體承辦本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本縣區所轄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變更登記及注銷登記;
????(二)負責本縣區所轄參保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和稽核;
????(三)受理、審核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將經審核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工傷人員材料上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
????(四)負責發放工傷保險待遇;
????(五)負責本縣區工傷人員的管理和服務;
????(六)配合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
????(七)法律、法規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征繳和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結余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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