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管理辦法(第二次修正)
發 文 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屆第38號)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屆第38號)
。”
四、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林木采伐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程序核發。”
五、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經營、加工木材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批準。”
六、第四十條修改為:“運輸原木、鋸材、竹材、木片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木材,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必須依法辦理運輸證件。對無運輸證件的,公路、鐵路、航運等交通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七、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松脂采集操作技術規程采脂,造成林木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林株數一至三倍的樹木或者繳納相應的造林費。”
八、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利用樟樹、桉樹、楓樹等油用林木或者采用挖根、采枝、采葉、剝皮等方式蒸油,違反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操作技術規程要求,造成林木毀壞的,責令停止生產、依法賠償損失,可以并處所賠金額一至二倍的罰款。”
九、刪去第五十二條。
此外,還作了些文字修改,并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