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鄉環境,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安全,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汕頭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區范圍內金平區、龍湖區和濠江區的生活垃圾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城鄉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管理及設施建設所需資金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特區范圍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具體事務性工作由其所屬的市環衛管理機構負責。
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的組織、管理及監督工作; 具體事務性工作由區環衛管理機構負責。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公路、工商、財政、國土資源、公安、社會保障、水務、海洋與漁業、農業、商務、衛生、教育、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房產管理、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落實本轄區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工作,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投放工作。
第六條 公共媒體應當開展城鄉生活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結合教學活動和社會實踐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理等相關知識的教育。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管理目標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年度規劃。
第九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特區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符合特區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所在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生活垃圾處理、環境保護等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 城市建設和改造應當優先配套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垃圾轉運站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驗收。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遷移、拆除、封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確有必要遷移、拆除或者封閉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或者補建方案,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實施。
第三章 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四條 任何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本市常住人口,應當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采取和供水統一收費、代扣代繳等方式繳納。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繳納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繳費對象重復收取與生活垃圾處理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的成本,兼顧當地居民和單位的承受能力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收費辦法及資金使用管理等制度由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權限,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訂。
第十六條 城鄉生活垃圾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的方式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處置生活垃圾。在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區域內,應當將生活垃圾分別投入相應的垃圾容器。
第十七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訂特區生活垃圾作業規范和檢查考核辦法、生活垃圾排放處理申報制度,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特區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管理責任人制度。責任區及其責任人的確定原則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汕頭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執行。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管理責任人的工作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制度,記錄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和去向,并提供給環衛管理機構;
(二)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處理要求,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及時清收生活垃圾,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清潔衛生和正常使用;
(三)制止翻揀和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
(四)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處理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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