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人員,其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依法不予受理。
??????? 第四章 戒毒措施
???????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吸毒人員自行戒除毒癮。
??????? 吸毒人員可以自愿到戒毒醫療機構、戒毒康復場所或者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接受戒毒治療。
??????? 對自愿到前款規定戒毒場所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對其原吸毒行為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
??????? 第三十六條 吸毒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經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或者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所在地縣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書面同意后,進入指定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與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就戒毒治療期限、戒毒治療措施、權利義務等事項簽訂協議。
??????? 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人員應當與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分開管理。
??????? 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人員在所期間的生活費用由本人承擔;醫療費用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國家和地方沒有規定的,由本人承擔;伙食標準按照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標準執行;因經濟困難難以承擔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適當減免生活和疾病治療等費用。減免的費用由同級財政支付。
??????? 第三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明確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的機構,可以設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場所,并向社會公布有關機構、場所的地址和聯系方式。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明確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專職工作人員。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專職工作人員可以通過社會公開招聘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配備。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加強對社區禁毒工作的扶持,保障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的開展。
??????? 公安、司法行政、衛生、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為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支持和協助。
??????? 第三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戒毒康復場所應當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戒毒康復人員簽訂協議,明確其可以獲得的幫助、應當遵守的規定、戒毒康復具體措施、違反協議的責任等內容。
??????? 第三十九條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執行地和戒毒康復場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和戒毒康復場所的戒毒康復人員的吸毒檢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機構和戒毒康復場所應當予以協助。
??????? 第四十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并附證明其被執行強制隔離戒毒次數的資料。
??????? 對于吸食、注射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縣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 三次以上被強制隔離戒毒的,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和司法行政部門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所內執行期限合并不得少于十八個月。
??????? 第四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接收戒毒人員時,應當對其身體進行檢查,并對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等文書進行核查。
??????? 除出現危及生命的傷病情形需要立即送醫療機構搶救、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戒毒人員外,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不得拒收戒毒人員。
??????? 第四十二條 被依法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員的唯一撫養人、扶養人或者贍養人的,公安機關在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同時,應當將生活不能自理人員的情況書面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書面通知后立即對生活不能自理人員進行安置,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并將安置情況書面告知公安機關和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做好安置的銜接工作。
??????? 第四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堅持科學戒毒,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成癮程度和戒斷癥狀,進行醫學戒治、心理矯治、認知矯正、康復訓練、社會適應、延伸跟蹤指導。
??????? 第四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依法保障戒毒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戒毒人員,不得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戒毒人員。
???????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糾正侵犯戒毒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 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通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或者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主管部門糾正,并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
??????? 戒毒人員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患嚴重疾病或者自殺、自傷、自殘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及時進行醫療救治,并通知其親屬參加護理。經醫治或者搶救無效死亡的,由有鑒定資格的機構作出死亡鑒定,經同級人民檢察院檢驗后,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填寫死亡通知書,通知死者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第四十五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專門場所,配備必要的醫療設施和安保、醫務等人員,對符合強制隔離戒毒條件但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嚴重精神障礙、嚴重殘疾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吸毒人員,依法采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專門場所可以單獨設置,也可以在具備條件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或者醫療機構設立專門區域。
???????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戒毒工作需要和財政狀況,保障專門場所戒毒人員的治療、生活經費;對在專門場所直接參與看護和治療的安保、醫務等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 專門場所的醫療活動由醫療機構組織進行;專門場所的安全保衛工作由公安機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實施。
??????? 第四十六條 對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或者需要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意見,報原決定公安機關批準。原決定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作出不批準或者變更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
???????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出所銜接工作協調機制,協助銜接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將戒毒人員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時間或者所外就醫時間、在所戒毒表現情況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所外就醫或者強制隔離戒毒期滿不能自行離所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在戒毒人員離所五日前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將其接回。
??????? 對接回的無生活自理能力且其家屬無能力扶養、贍養的離所戒毒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安置。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的機構應當及時掌握戒毒人員的戒毒情況和辦理所外就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時間,銜接做好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 鼓勵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自愿到戒毒康復場所生活、勞動,繼續接受戒毒治療。
???????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公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科學規劃戒毒藥物維持治療門診的布局和數量。
??????? 登記在冊濫用阿片類物質成癮人員超過五百人的縣(市、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戒毒藥物維持治療門診,并可以依托社區醫療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設立延伸服藥點。
??????? 設立戒毒藥物維持治療門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戒毒藥物維持治療項目納入公共衛生體系,并按照規定和程序將有關戒毒藥物或者替代治療藥物列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戒毒康復場所,加強戒毒康復場所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戒毒康復的生活、學習、醫療、勞動、培訓、就業、心理輔導、社會適應等基本功能。
???????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開辦公益性戒毒康復場所。
??????? 第五十條 學校發現學生有吸毒行為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教育和職業教育主管部門,并配合對吸毒學生進行戒毒治療;對戒毒返校學生應當加強教育和監督,不得歧視。
???????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藥物濫用監測,收集藥物濫用監測信息,并定期向同級禁毒委員會報告監測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扶持和鼓勵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機構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扶持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戒毒康復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
???????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戒毒康復人員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就業信息,拓寬就業渠道,將符合就業困難條件的戒毒康復人員納入就業援助對象范圍,鼓勵和扶持戒毒康復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按照規定給予其稅費減免、信貸支持、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就業扶持政策。
???????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力量,推動戒毒康復人員就業工作,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戒毒人員就業服務工作。對招用戒毒康復人員的企業,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以及稅收等優惠政策。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未在期限內完成重點整治地區的整治工作目標的;
??????? (二)未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的;
??????? (三)未按規定對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或者無生活自理能力且其家屬無能力扶養、贍養的離所戒毒人員進行安置的;
??????? (四)侮辱、體罰、虐待戒毒人員或者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戒毒人員的;
??????? (五)未在規定時間內對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申請作出決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職責的行為。
??????? 第五十四條 物流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建立健全或者未嚴格執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的,責令改正;導致承運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郵政、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建立健全或者未嚴格執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的,責令改正;導致收寄毒品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 物流、郵政、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泄露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托運或者寄遞物品的名稱、數量等信息以及身份證件記載的個人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第五十五條 娛樂場所以及其他兼營歌舞、游藝等娛樂服務的場所及其從業人員,販賣、提供毒品,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為進入娛樂場所以及其他兼營歌舞、游藝等娛樂服務場所的人員實施前述行為提供條件,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罰款。
??????? 娛樂場所以及其他兼營歌舞、游藝等娛樂服務的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其經營場所內發生販賣、吸食、注射毒品違法活動被公安機關查獲,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予以處罰:
??????? (一)單次被查獲在場所內販賣、提供、吸食、注射毒品人員不滿十人或者單次被查獲存在販賣、提供、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行為的包房不滿三間的,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
??????? (二)單次被查獲在場所內販賣、提供、吸食、注射毒品人員十人以上不滿二十人或者單次被查獲存在販賣、提供、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行為的包房三間以上不滿五間的,責令停業整頓四個月至五個月;
??????? (三)單次被查獲在場所內販賣、提供、吸食、注射毒品人員二十人以上不滿三十人的,單次被查獲存在販賣、提供、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行為的包房五間以上的,被查獲在場所內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人員中有未成年人的,責令停業整頓六個月;
??????? (四)單次被查獲在場所內販賣、提供、吸食、注射毒品人員三十人以上的,場所內發生因吸毒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嚴重暴力性案件的,因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在一年內被查處兩次或者累計被查處三次以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 娛樂場所以及其他兼營歌舞、游藝等娛樂服務的場所因毒品違法犯罪行為被停業整頓期間,依法不得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企業名稱等事項,不得使用該場所地址作為新設立同類場所的住所、經營場所。
??????? 第五十六條 互聯網接入服務、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他傳播媒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發現有傳播或者發布制毒、販毒等涉毒違法信息,不立即停止傳播、發布,或者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互聯網監督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第六章 附 則
???????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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