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訂交易規則。
??? (二)提供交易場所、系統設施和服務,組織交易活動。
??? (三)建立資金結算制度,依法進行交易結算、清算以及資金監管。
??? (四)建立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公布交易行情、交易價格、交易量等信息,及時披露可能導致市場重大變動的相關信息。
??? (五)建立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對交易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
???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 交易規則應當報省發展改革部門、省金融主管部門審核后發布。
??? 第二十五條 配額交易采取公開競價、協議轉讓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允許的方式進行。
??? 第二十六條 配額交易價格由交易參與方根據市場供需關系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欺詐、惡意串通或者其他方式,操縱交易價格。
??? 第二十七條 交易參與方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交易手續費。交易手續費收費標準由交易所提出,報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后執行。
??? 第二十八條 本省探索建立跨區域碳排放交易市場,鼓勵其他區域企業參與本省碳排放權交易。
??? 第五章 監督管理
??? 第二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定期通過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控排企業和單位、報告企業履行本辦法的情況。
??? 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核查機構名錄,并加強對核查機構及其核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 第三十條 本省建立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系統和碳排放配額交易系統。控排企業和單位、報告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在相應系統中開立賬戶和報送有關數據。
??? 第三十一條 控排企業和單位對年度實際碳排放量核定、配額分配等有異議的,可依法向省發展改革部門提請復核。對年度實際碳排放量核定有異議的,省發展改革委部門應當委托核查機構進行復查;對配額分配有異議的,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進行核實,并在2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 第三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控排企業和單位、核查機構以及交易所信用檔案,及時記錄、整合、發布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相關信用信息。
??? 第三十三條 同等條件下,支持已履行責任的企業優先申報國家支持低碳發展、節能減排、可再生能源發展、循環經濟發展等領域的有關資金項目,優先享受省財政低碳發展、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發展等有關專項資金扶持。
??? 第三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探索開展碳排放交易產品的融資服務,為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提供與節能減碳項目相關的融資支持。
??? 第三十五條 配額有償分配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管理。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控排企業和單位、報告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處罰款:
??? (一)虛報、瞞報或者拒絕履行碳排放報告義務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二)阻礙核查機構現場核查,拒絕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罰款。
???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足額清繳配額的企業,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履行清繳義務;拒不履行清繳義務的,在下一年度配額中扣除未足額清繳部分2倍配額,并處5萬元罰款。
??? 第三十八條 交易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一)未按照規定公布交易信息的;
??? (二)未建立并執行風險管理制度的。
??? 第三十九條 從事核查的專業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一)出具虛假、不實核查報告的;
??? (二)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者發布被核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碳排放信息的。
??? 第四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在配額分配、碳排放核查、碳排放量審定、核查機構管理等工作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 (二)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糾正、查處的;
??? (三)違規泄露與配額交易相關的保密信息,造成嚴重影響的;
???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違法行為。
??? 第七章 附 則
??? 第四十一條 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核查、配額分配、金融服務支持等具體規定由省發展改革、金融部門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 (一)碳排放配額,是指政府分配給企業用于生產、經營的二氧化碳排放的量化指標。1噸配額等于1噸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 (二)新建項目配額,是指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新建項目碳排放評估報告核定新建項目建成后預計年度碳排放量,并據此發放的配額。
??? (三)市場調節配額,是指政府為應對碳排放市場波動及經濟形勢變化,用于調節碳市場價格,預留的部分碳排放配額,其數量為現有控排企業和單位配額總量的5%。
??? (四)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備案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核證減排量。
???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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