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小水電定期檢驗管理,保障小水電安全運行,根據《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裝機容量50MW及以下的水電王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的統一管理工作。電力行業按照其行業標準進行規范管理的水電站應將檢驗結論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小水電站實行安全管理分類和定期檢驗制度,按檢驗結論分為A、B、C、D四類,其具體劃分標準按照《廣東省小水電站安全管理分類實施細則》確定。
第五條 小水電站在通過竣工驗收后應申報首次檢驗,以后按下列時限要求進行定期檢驗:
(一)A類小水電站每三年接受一次檢驗;
(二)B類小水電站每三年接受一次檢驗;
(三)C類小水電站每年接受一次檢驗。
第六條 小水電站定期檢驗實行分級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小水電站定期檢驗工作;負責審定新建單站裝機5—50MW或工程等別達到大中型的小水電站的首次定期檢驗;負責對市、縣審定的小水電站定期檢驗成果進行抽查。
(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省檢驗以外的單站裝機5—50MW小水電站的定期檢驗:負責對縣審定的小水電站定期檢驗成果進行抽查。
(三)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單站裝機5MW以下的小水電站的定期檢驗。
第七條 小水電站應當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廣東省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綜合評價報告編寫導則》要求,自行或委托水利行業設計(或咨詢)機構提出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綜合評價報告。
第八條 小水電站檢驗結果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實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自檢驗年度的汛期開始日計起,有效期滿前小水電站應當辦理定期檢驗申報手續。
第九條 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的綜合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水工建筑物安全性評價,是否按規定進行安全鑒定;
(二)機、電設備安全性評價,是否按規定進行檢測;
(三)金屬結構安全性評價,是否按規定進行檢測;
(四)壓力容器、消防設施、起重設備等有關特種設備的檢測報告、檢測機構的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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