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查閱、復制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少于兩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
(三)出示公安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
(四)履行登記手續;
(五)遵守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查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時,無須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文件。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的管理:
(一)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和信息資料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二)規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的使用審批制度,加強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的使用管理;
(三)加強對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保密教育和工作規范,防止泄密事件發生。
第二十五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和個人,為偵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獲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證據或者線索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而不建設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不按時將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的有關資料報送備案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拆除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有關設施、設備后不按時報送備案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采取保障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的管理措施,影響系統安全運行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建立或者違反信息資料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和其他視頻監控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拆除。單位設置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在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時,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中,指定產品的品牌和銷售單位,指定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或者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按照規定開展或者配合開展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資源整合工作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依法審批或者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時未遵守有關規定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六)接到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使用單位的警情報告后,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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