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獎懲措施
第八條 對年度輸電網工程建設完成情況被評為不合格的地級以上市,暫停該市電源項目核準或轉報核準工作一年;連續三年被評為不合格的,由省將其列入規劃的電源建設規模統籌轉給其他地區使用,并在制訂下一個全省電力發展五年規劃時,暫不考慮其新建、擴建電源項目。連續三年被評為優良的,根據電源項目布點情況及當地建設條件,適當增加其電源建設規模,并在制訂下一個全省電力發展五年規劃時,優先考慮其電源項目。
第九條 對年度輸電網工程建設完成情況被評為不合格的地級以上市,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電網公司根據其上一年度輸電網工程建設完成率,按比例縮減其下一年度配電網投資規模;被評為優良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廣東電網公司考慮適當增加其下一年度配電網投資規模。
第十條 對年度輸電網工程建設完成情況被評為優良和合格的地級以上市,省經貿委在安排年度、季度省網供電指標時,予以適當傾斜;被評為不合格的,適當減少其年度、季度省網供電指標,并在安排錯峰用電時,適當增加其錯峰容量。
第十一條 對年度輸電網工程建設完成情況連續兩年被評為優良的地級以上市,省政府將通報表揚;連續兩年被評為不合格的,省政府將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要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全省輸電網工程建設完成情況的監督檢查。凡在檢查評定中弄虛作假的,一律改評為不合格,并按上述規定落實“三掛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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