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渡船船員
第二十三條 渡船船員必須年滿18周歲、未滿60周歲,身體健康,經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及相應的特殊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適應的適任證書,方可在船上擔任職務。
第二十四條 渡船船員應保持相對穩定,避免頻繁調動、更換。
第二十五條 渡船船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不得疲勞駕駛。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時,必須積極施救并及時向渡口經營人、所在鎮(街)或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 渡運安全
第二十六條 渡船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簽證,并在規定的航區按核定的路線渡運。渡船渡運時應做好航行值班記錄和客流量等記錄。
第二十七條 渡船渡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定額內裝載旅客和車輛;渡船上下旅客、車輛時,應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并有專人維持秩序。
第二十八條 嚴禁客渡船裝運危險品和旅客攜帶危險品乘渡,嚴禁裝運劇毒化學品的車輛上船,嚴禁危險品車輛與旅客同渡。
第二十九條 渡船在航行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海事管理機構頒布的有關規定,渡運時應當注意避讓過往船舶,禁止搶航和強行橫越,禁止超航區(線)和超抗風等級航行,在夜渡時應符合有關技術條件,并按照規定顯示燈光信號。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渡運:
(一)渡船超載;
(二)無證駕駛;
(三)酒后駕駛;
(四)裝載不當影響航行安全;
(五)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等惡劣天氣;
(六)船員配備不足;
(七)船舶消防、救生等安全設備不合格;
(八)其他不適航狀態。
第三十一條 渡船航行中船員應當加強了望,謹慎操作,安全避讓,注意收聽氣象預報和航行安全信息。
第三十二條 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魚、采砂和設置固定的漁網、漁具等有礙航行安全的行為。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對渡口的安全管理,原則上村(居)委會要落實專人每天一檢,鎮(街)與村(居)在重大節假日、周末及人流高峰期每天聯檢;交通部門每月一檢;海事機構每月至少兩檢;安監部門在重大節日和人流高峰期要加大監督力度;航道部門要按照航道通航標準對航道進行排查、維護。
第三十四條 建立聯合檢查制度。每季度由鎮(街)牽頭,聯合海事、交通、安監、航道、公安等單位對渡船進行一次聯合檢查和安全評估,消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五條 各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違法違章行為或嚴重安全隱患的,應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按《條例》等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有關單位和人員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有關管理部門應聯合海事機構依法采取責令臨時停航、停止作業、暫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并通報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督促糾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市以往有關渡口安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5月31日。
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
廣州市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細則(試…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安全評價檢測檢…
東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
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
廣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技術指…
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2023年修訂】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1年修訂】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1修訂】
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
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廣東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