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申報市重點建設項目或者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又同時申報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申請材料上應當注明“擬申報省重點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重點建設項目申報要求審核后,報送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和質量應當符合項目建設要求。
第十一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在其相關前期報批材料上加蓋市重點建設項目綠色通道專用標識,納入市重點建設項目報批綠色通道管理。
第十二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審批涉及的市、區(縣級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重點建設項目報批綠色通道的規定,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第十三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和總投資由于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報原審批、核準部門重新審批、核準,或者到原項目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于每月5日前向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重點建設項目信息月報表》,報告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投資完成、資金到位、工程形象進度以及存在的問題等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市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土地、環保、統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交換項目建設信息,定期通報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進展情況。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年度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領導協調機制,定期分析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進展情況,統籌協調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重點建設項目工作責任制,按照業務對口或者屬地原則,將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和年度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劃分解落實到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當明確責任機制,制定具體工作措施,協調推進項目建設。
市人民政府對有關單位的工作措施落實情況、計劃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考核結果向全市通報,并作為有關單位和相關負責人年度工作考核和獎懲的依據。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土地、環保和消防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和年度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劃,指導項目建設單位開展前期工作,加快辦理相關手續,促進項目開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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