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每年5月至10月期間,用人單位應視高溫情況按下列規定向員工免費供應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
(一)清涼飲料應為含鹽飲料,含鹽飲料包括鹽汽水、茶水、中藥和各種湯類,含鹽濃度應為0.1%—0.3%;
(二)用人單位必須加強清涼飲料在冷卻、運輸及供應過程中的衛生管理,指定專人負責,防止污染,保證清涼飲料的清潔衛生。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設立休息場所,合理安排員工集體宿舍。應將同一班次的員工安排在一個宿舍,確保高溫天氣作業員工充分休息,減少疲勞。
用人單位設立的休息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在工作區域內或離工作地點不遠的地方,并應隔絕高溫和熱輻射的影響;
(二)通風良好,室內溫度應在30℃以下;
(三)設有座椅、風扇,并備有清涼飲料;有條件的單位應增設空調、噴霧風扇及淋浴設施。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在員工的工作區域和休息場所配備常用的防暑藥品。
用人單位應按員工數量及高溫天氣作業情況,配備相應的兼職中暑急救員。
員工出現中暑時,應立即進行治療;病情嚴重者,應立刻送醫院治療。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中暑事故登記制度,對中暑原因進行調查,積極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六條 員工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辦法安排員工停工或縮短員工工作時間的,應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支付員工工資。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的,員工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損害員工權益的,員工有權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損害員工身體健康、造成傷亡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對于經常在35℃以上室內工作地點作業的員工,用人單位應按行業規定向其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并參照本辦法發放高溫保健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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