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用戶用氣安全,規范管道燃氣企業安全檢查行為,根據《深圳市燃氣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管道燃氣企業對居民用戶戶內的燃氣設施及用氣情況進行的安全檢查。
本辦法所稱管道燃氣設施,是指用于居民用戶戶內供氣的燃氣管道、入戶球閥、燃氣調壓器、燃氣流量表和旋塞閥。
本辦法所稱用氣情況,是指居民用戶戶內管道燃氣設施使用情況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第三條 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對居民用戶戶內管道燃氣設施和安全用氣情況每12個月至少檢查一次,并做好記錄;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居民用戶整改。
居民用戶及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管道燃氣企業實施的安全檢查活動予以配合。居民用戶應當允許安全檢查人員入戶實施用氣安全檢查。
第四條 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制定年度安全檢查計劃。實施安全檢查前應當提前在居民用戶樓房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檢查通知,告知居民用戶安全檢查的相關事項。
第五條 安全檢查采用外觀判斷和燃氣泄漏檢測儀或者檢漏液(皂液)檢測的方法進行。
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入戶用氣安全檢查時,應當著工作服,佩戴并出示有效證件。
第六條 因無法進入居民用戶家中未能實施安全檢查的,管道燃氣企業應當采取在居民用戶樓房顯著位置張貼通告或者氣費通知單注明等方式告知該居民用戶,由該居民用戶向管道燃氣企業預約上門實施安全檢查。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做好記錄、注明相關情況。
第七條 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對如下情形進行檢查:
(一)燃氣管道是否暗埋、改裝或者拆除;
(二)燃氣管道是否嚴重銹蝕;
(三)燃氣管道末端是否封堵;
(四)燃氣鋼瓶是否連接到燃氣管道上;
(五)燃氣管道系統是否漏氣;
(六)是否使用非專用燃氣閥門、旋塞;
(七)使用軟管是否合格;
(八)燃具安裝是否符合要求;
(九)燃具是否漏氣;
(十)是否自行增加了用氣設施;
(十一)用氣場所是否通風順暢。
第八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存在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情形的,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在安全檢查現場向居民用戶簽發隱患告知書;安全檢查中發現存在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九項情形的,安全檢查人員還應當立即關閉隱患點供氣閥門并加貼封條,告知居民用戶停止用氣。
居民用戶應當對隱患告知書中注明的隱患進行整改,涉及燃氣器具的隱患應當委托燃具生產廠家或者維修企業處理,涉及燃氣設施的隱患應當委托有資質的企業處理。
對安全檢查中關閉的閥門,居民用戶不得自行開啟使用并立即對隱患進行整改。整改后申請管道燃氣企業予以確認的,管道燃氣企業應當自居民用戶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并恢復供氣。
第九條 居民用戶應當對管道燃氣企業簽發的隱患告知書予以簽收,對入戶安全檢查記錄予以確認。
居民用戶拒絕簽收的,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在隱患告知書和入戶安全檢查記錄上注明情況,并應當采取將隱患告知書留置現場和氣費通知單注明等方式送達用戶。
第十條 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在安全檢查結束后1個月內,將安全檢查情況進行匯總歸檔。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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