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需批轉的,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接到上級機構或有關部門批轉件后,填寫《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登記表》。
(二)批轉件需直接處理的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處理程序辦理;需批轉的投訴件,向下級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下達《投訴事項批轉函》。
(三)督促下級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落實處理。
(四)下級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按時上報處理結果。
(五)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存檔。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終止處理:
(一)工程質量投訴問題已得到解決的;
(二)投訴人撤回投訴的;
(三)投訴處理過程中進入司法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其它部門處理的;
(四)投訴人不接受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的處理意見,經三次協調仍不接受協調意見,且時限超過三個月的;
(五)經核查所投訴的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問題不實的。
第十八條 在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方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建議建設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公開曝光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不按規定參加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活動的;
(二)在工程質量缺陷處理過程中,不執行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意見的;
(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的;
(四)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方有前款第(三)、(四)項行為的,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處理外,還應當提請本級建設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將責任方的違法行為予以記錄。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每年應結合本地區投訴的焦點、熱點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并于12月10日前向本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上一級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報送本年度質量投訴及處理情況分析報告。
第二十條 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可以將投訴處理情況在有關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處理完畢的,經本級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投訴人和工程質量責任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建設工程質量投訴人的檢舉揭發材料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及單位。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中,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工作人員未按有關規定接待、調查處理投訴事宜,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故意推諉、敷衍、拖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的通信地址、投訴電話、電子郵箱。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建設工程投訴處理管理規定》(冀建質【1997】316號)同時廢止。
附件:(略)
1、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登記表
2、投訴事項受理告知書
3、投訴事項不予受理告知書
4、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調查情況表
5、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通知書
6、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結果反饋表
7、投訴事項批轉函
8、投訴事項終止處理告知書
9、送達回執
10、工程質量投訴協調會議紀要
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
廣州市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細則(試…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安全評價檢測檢…
東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
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
廣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技術指…
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2023年修訂】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1年修訂】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1修訂】
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
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廣東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