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以工程項目一次性繳費形式參保的,總承包單位或建設單位辦理參保應提交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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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書;
?。ㄈ┕こ添椖康霓r民工參保名冊;
?。ㄋ模├U費的銀行帳號。
第十四條 以工程項目一次性繳費形式參保的,工程項目施工人員發生變化的,各用人單位應及時攜帶用工證明材料向總承包企業和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市、區社會保險機構報送人員變動名單備案。
未備案名單的農民工,在工程項目施工工地現場發生工傷事故或該農民工辦理平安卡的,其工傷保險待遇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其余未備案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五條 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和爭議處理等,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執行。
以工程項目一次性繳費形式參保的農民工,在工程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內發生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核發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建筑施工企業中的用人單位支付。
建設單位、建筑施工企業將工程發包、分包或者轉包給未經工商登記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組織或者個人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上級發包、分包或轉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七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對建筑施工企業參保情況和發生工傷情況建立檔案予以登記。同一建筑施工企業承接新的工程項目再次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的,實行浮動費率,參照《深圳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施工企業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投訴。勞動保障部門對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應在每年提取的工傷預防經費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訓。該專項資金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統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繳交工傷保險費期間雇用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的,其工傷待遇及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本市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標準予以支付。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瞞報工程項目總造價的,按《工傷保險條例》關于瞞報工資總額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待遇支付情況實施監察和管理。對未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 總承包企業或各施工企業完成農民工參保工作后,應當按照市勞動保障部門統一規定的樣式,制作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公示標牌,并在工地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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