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第五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商品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未按規定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其他房屋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白蟻防治責任。
第五十一條 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其他房屋,在白蟻預防合同約定的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 由原白蟻防治單位負責無償滅治。
超出包治期限發生蟻害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負責滅治。
白蟻預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0年,包治期限自白蟻防治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蟻情檢查,發現蟻害應當及時滅治。
在進行白蟻防治時,相鄰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滅治工作。
第五十三條 白蟻防治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白蟻防治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
白蟻防治單位資質和白蟻防治人員資格及執業注冊管理由市白蟻防治行業協會負責。
從事白蟻防治的人員檢查蟻情和進行白蟻滅治工作時,應當出示白蟻防治的執業注冊證件。
第五十四條 白蟻防治單位在白蟻預防工程開工前,應當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告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白蟻預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蟻防治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依照國家、省、市頒布的白蟻防治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驗收備案手續。
第五十五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白蟻預防工程監理任務一并委托給監理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委托將白蟻預防處理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實施監理的工作內容應當包括白蟻預防施工藥物的檢測、施工方案的落實和監理報告的編寫。
第五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廣州市房屋白蟻防治工程質量驗收備案證明》。
第五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加強對白蟻預防工程和商品房銷(預)售樓盤等全市房屋白蟻防治情況的巡查。
第五十八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白蟻防治單位備案、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等情況;
(二)白蟻預防工程、商品房銷(預)售樓盤白蟻預防的巡查情況;
(三)其他有關白蟻防治的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履行規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關義務,造成事故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款規定,由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屬于違法建設的,由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處以房屋安全鑒定費1倍數額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處以警告;經警告后仍未按規定辦理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對未辦理備案手續而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對未取得房屋安全鑒定人員資格證、執業注冊證件或者被取消資格證、執業注冊證件仍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人員,處以1000元處罰;并對其所在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處以警告;經警告后仍未按規定辦理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對未取得白蟻防治資質仍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未取得白蟻防治人員資格證、執業注冊證件或者被取消資格證、執業注冊證件仍從事白蟻防治工作的人員,處以1000元處罰,并對其所在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對未辦理備案手續而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對未辦理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手續的白蟻防治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絕、阻礙房屋安全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活動,或者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白蟻防治單位備案和房屋白蟻預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條 縣級市房屋安全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之外的農村房屋安全管理由區、鎮級政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8日起施行的《廣州市城鎮私有危房修繕和改造管理規定》、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和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