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電力設施的建設
第十一條電力設施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電力設施建設規劃的要求,適應電網負荷增長的需要。
第十二條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所有者達成協議,采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后,方可施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被超越房屋的原有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必須保持符合規定的安全間距。
第十三條電力設施建設項目征用土地,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汕頭經濟特區范圍內被征用土地的補償,按照《汕頭經濟特區征地補償規定》執行。
汕頭經濟特區范圍外被征用土地的補償,由市或區(縣)國土管理部門會同電力主管等部門依法制訂征用土地補償方案,經公告并報批準后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或區(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補償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電力設施建設項目用地的面積計算,以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確定的范圍為準。
第十四條架空輸電線路沿線的桿、塔基礎所占用的土地,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國土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辦理土地永久性占用和補償手續。
桿、塔基礎占地面積計算原則如下:
?。ㄒ唬┳粤⑺阂曰A外露部分外側外延1米形成的四邊形;
?。ǘ├€塔(桿):主坑和拉線坑按每坑2至3平方米計算;
(三)需圍堰或擋土墻保護基礎的,以實際占用面積計算。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應按基建程序辦理報建手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應辦理有關手續。
電力設施建設項目設計及實施,應與周圍已建設施保持符合規定的安全間距。
電力設施建設項目在實施中,因滿足施工條件或保持安全距離的要求,需損壞、鏟(拆)除用地外的作物、附著物,以及遷移、拆除其他設施或者要求其他設施所有者采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依法應當給予補償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十六條電力線路需跨(穿)越鐵路、公路、橋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設施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協助。
跨(穿)越線路設計應當滿足有關規程規范及技術要求。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于工程實施前,通知有關部門采取安全措施,所需費用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架空電力線路穿越林區應砍伐出通道。通道寬度為擬建架空電力線路兩邊線間的距離和林區主要樹種自然生長最終高度的兩倍之和。通道內不得再種植樹木等高稈植物。
電力設施建設單位占用林地、砍伐樹木,應當依法辦理占用、砍伐手續,并達成補償協議后,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因條件限制,輸電線路走廊確需穿越已批建用地并影響土地使用或性質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對土地使用權者進行補償,補償標準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與土地使用權者協商。
各類開發區應當預留電力設施建設用地,經規劃管理部門劃定的輸電線路走廊通過開發區的,除屬前款或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形外,應當無償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九條依法征用的土地經公告或依法劃定輸電線路走廊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搶種的作物或搶建(含擴建、疊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均不列入補償范圍。
電力設施用地屬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ㄒ唬┏^土地開發建設年限未經政府批準延長的閑置土地;
(二)土地使用權者無法提供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的;
?。ㄈ┓?、法規規定不予補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電網電量需求情況,科學合理布設配電線路。配電線路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電力規程、安全技術和環境保護要求。
第二十一條電力設施工程建設按國家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程建設材料、設備;不得阻撓施工單位拆除廢舊電力設施;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擾、阻撓、破壞電力設施工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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