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實施;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并保存五年以上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五)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置重點防火標志,定期組織防火檢查,發現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立即整改,消除火災隱患;
(六)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組織消防演練;
(七)保障消防安全管理經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單位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和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項具體工作。
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接受消防安全管理培訓。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城中村、舊工業區以及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區域的管理單位,除履行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根據本單位消防安全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隊伍,確定一名消防安全主任,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防火檔案;
(三)開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實行職工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五)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本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七)將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本單位消防設施配備、維護情況,防火巡查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火災報警遠程監控系統,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范圍內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二)定期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發現消防違法行為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三)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管理、維護物業區域內的公共消防設施,保障消防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非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對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但與物業業主另有約定的除外。
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業主之間、物業業主與使用人之間應當簽訂社區防火協議,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履行相關義務。
第十六條 出租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出租的建筑物符合消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承擔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
(二)監督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出租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結構;
(三)監督承租人安全使用出租建筑物及相關設施,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及時整改或者督促承租人整改;發現承租人有消防違法行為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條 承租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不得租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出租條件的建筑物,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
(二)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結構;
(三)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進行整改。
出租人和承租人發現另一方有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或者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解除租賃合同。
第十八條 娛樂場所經營者除履行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經營場所的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二)營業時必須確保經營場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不得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演練,培訓全體員工掌握報告火警、使用滅火器材、疏散人員等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
(四)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五)不得在經營場所內存放、使用煙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公共交通經營者除履行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
(二)定期對車輛的車門手動開關、滅火器、安全逃生錘等應急設施進行檢查維護;
(三)定期對車輛電氣線路進行檢測,避免電氣線路發熱過度導致自燃;
(四)定期對司乘人員進行安全知識、逃生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司乘人員在緊急情況下使用車上安全設施、保護乘客安全疏散的能力;
(五)公共交通車輛發生火災危險時,司乘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乘客疏散。
禁止消防安全設施配備不全的公共交通車輛上路載客。禁止在公共交通車輛上非法攜帶、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二十條 單位、個人可以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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