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地震災害預防
第二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按照國家和本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有關規定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應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高于當地一般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應當避開地震危險地段和活動斷層。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或者有區域性地震斷層通過的城市和經濟開發區,應當開展活動斷層探測、地震危險性評價和震害預測工作,為編制和修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抗震設防提供依據。
第三十條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所在地城市以及新建開發區、大型廠礦企業和長距離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干線工程,應當編制地震小區劃圖,作為確定當地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依據。
地震小區劃圖應當及時公布,適時修訂更新。
第三十一條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大型廠礦企業組織開展震害預測工作,依據震害預測結果,健全完善防震減災措施和抗震救災對策。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現有建(構)筑物進行抗震性能普查。對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經鑒定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省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采取必要的抗震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民居建設抗震安全工作的領導,整合各種資源,安排專項資金,制定相應政策,支持農民對住宅采取抗震設防措施。
鄉鎮、村規劃,農村集中居住區規劃,應當符合抗震設防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村實用抗震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供和推廣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的建筑設計和施工技術,加強對農村住宅和公用設施施工人員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鼓勵采用減隔震技術和新型抗震建筑材料。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文件中注明隔震裝置、減震部件等抗震設施。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應急避難的需要,將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充分利用城市廣場、綠地、公園等空曠區域,設置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并依據國家標準,配套相應的交通、供水、供電、排污等基礎設施。
學校操場和公共體育場等可以作為臨時地震應急避難場所。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及其周圍應當設置明顯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破壞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
第三十六條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應急指揮中心建設,完善指揮技術系統、災情速報系統、應急基礎數據庫系統建設,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為地震應急指揮中心建設提供基礎數據。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一級地震應急指揮中心要求,提供基礎數據,并建立災情速報系統。
第三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應當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開展預警、避險、救生等地震應急演練。
教育部門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作為學生安全教育的內容。學校應當每年組織學生開展地震緊急疏散演練活動,提高學生應急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無償開展防震減災知識和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建設和地震應急避險、救援演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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