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四十九條任何人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撲救,臨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居民住宅發生火災,相鄰居民應當協助撲救。
通信部門應當保障火警通信線路暢通。
第五十條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實行二十四小時執勤,接到火警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進行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
第五十一條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參加下列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一)氣象、地質、地震等自然災害;
(二)空難、爆炸、恐怖襲擊事件;
(三)礦山、水上、環境污染、核與輻射等災害事故;
(四)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安全生產事故、森林火災、群眾遇險以及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二條公安消防隊、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五十三條消防車(艇)趕赴火場途中,交通指揮人員應當保證其迅速通行,其他車輛(船舶)和人員必須避讓;必要時消防車可以使用封閉或者限制通行的道路、空場;在緊急情況下,消防救援人員可以強行排除妨礙消防車(艇)通行或者影響滅火救援行動的障礙。
專、兼職消防隊消防車在執行滅火、應急救援任務的往返途中免交過路費、過橋費、過隧道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古建筑、紀念建筑、博物館、圖書館、文物收藏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等建筑物內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設置公共娛樂場所的;
(二)利用民用、地下建筑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或者利用地下建筑銷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三)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器材或者使用的保溫養護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的;
(四)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竣工或者投入使用后,不按規定進行消防技術檢測的;
(五)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電氣設備,不按規定進行消防安全檢測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業,并按照下列規定罰款:
(一)建筑面積超過一萬平方米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筑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一萬平方米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建筑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改建、擴建、內部裝修以及變更用途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
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
甘肅省節約用水條例
甘肅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規定
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嘉峪關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
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
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被修訂】
甘肅省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
甘肅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甘肅省煤…
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甘肅省消防條例
甘肅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
甘肅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甘肅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配備…
甘肅省抗旱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