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航運企業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申請從事國際航線運輸(含國際集裝箱海上運輸):
(一)具有經營國內沿海水路運輸1年以上資歷,且企業經營行為端正,經濟效益良好;
(二)公司負責人具有從事國際水路運輸專業管理工作的經驗,并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務職稱;主要技術、業務人員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能力,并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務職稱;
(三)公司注冊資本在人民幣1500萬以上;
(四)擁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自有船舶,且船舶依法在中國登記,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五)具有穩定、充足的自有或經合法手續聘用的船員;
(六)運輸單證符合水路運輸法規和國際慣例的要求。
第十二條 航運企業申請從事港澳航線、國際航線運輸應向市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辦理審批手續時應提交申請書、企業章程、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來源證明、船舶國籍證書、適航證書、持證船員證書及按要求填寫的船舶規范表、從事國內沿海運輸的《水路運輸許可證》復印件等有關文件。
市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收齊所須資料之日起15日內對航運企業提出審核意見,對單船1000載重噸以下(含本數)從事港澳線運輸的船舶可直接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經營的決定。
第十三條 鼓勵引進先進的技術裝備和科學經營管理方法設立中外合資航運企業,禁止進口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老舊船舶。
第十四條 設立中外合資航運企業應持籌建申請書、籌建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來源證明或意向及合資各方簽署的合同或意向的復印件向市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籌建手續。
市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收齊所需資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審核同意的報省交通廳審核、交通部批準。
第十五條 經批準同意籌建的中外合資航運企業按規定進行籌建;籌建完畢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第十二條中有關內容辦理開業手續。
第十六條 航運企業申請變更營運范圍,必須具備與變更營運范圍相適應的自有適航船舶。在提出申請同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水路運輸變更營運范圍申請書;
(二)變更營運范圍申請報告,其主要內容應包括:企業概況,要求變更的營運范圍,新辟營運范圍的貨(客)源分析預測,適航船舶規范及技術參數,經濟效益分析;
(三)適航船舶檢驗證書的復印件;
(四)主要船員名單及其有效職務證書的復印件;
(五)原《水路運輸許可證》。
航運企業申請變更營運范圍,按新辟的營運范圍由有審批權的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獲準變更營運范圍的企業,應持換發后的《水路運輸許可證》復印件和適航船舶《營運證》到原核發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航運企業申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應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航運企業要求歇業,應向原審批機關辦理注銷手續。要求過戶的,原戶主按歇業辦理,新戶主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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