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河道的下列區域應列為禁采區:
(一)河道堤防、橋梁、閘壩、航道筑壩的保護范圍;
(二)現行的航道范圍內,航標周圍20米內,埋有航標地下管道和線路的區域,主航道過渡段上下邊灘接岸部分,非通航汊道的鞍凹部分,有利于維持山區河流通航條件的石梁、石嘴等;
(三)下河引道3米內,電纜線架3米內;
(四)船舶停泊和作業區域,車、客渡通道,系舶設施3米內,危險品錨地;
(五)其他依法應禁止采掘的區域。
第九條 有關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嘉陵江、烏江的河道采砂規劃,擬訂本行政區域內嘉陵江、烏江的河道采砂規劃實施方案,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長江河道采砂規劃實施方案依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擬訂和報批。
第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第四條規定的河道采砂管理權限和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水情、汛情、工情、航道變遷和管理等需要,在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禁采區、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圍、延長禁采期限,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后公告。
第十一條 河道采砂實行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長江、嘉陵江、烏江的河道采砂許可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許可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其他河段的河道采砂許可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沿江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長江、嘉陵江、烏江以外的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許可證由所在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河道采砂許可證一年一換,在限期內有效。
禁止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二條 在河道內申請采砂的單位必須是經合法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申請采砂的個人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申請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長江河道長壽以上河段、嘉陵江河道、烏江河道、三峽庫區155―175米高程內的支岔河道的采砂船采砂設備功率不得超過350千瓦,長江河道長壽以下河段(含長壽)的采砂船采砂設備功率不得超過1250千瓦,且具備平緩移動的開采作業方式;其他河道內采砂船采砂動力不得超過50千瓦。
(二)采砂船舶、船員證書齊全;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設備和采砂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 申請在市直管河段內采砂的,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采砂申請。申請在其他河段(河流)內采砂的,應向所在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采砂申請。
申請河道采砂,應填寫河道采砂申請表。河道采砂申請表應包括開采項目、開采范圍、開采總量、作業方式、棄料處理、開采期限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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