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全面排查治理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隱患,以及安全生產體制機制、制度建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責任落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事故查處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具體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三)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繳存、“安保互動“等經濟政策的執行情況;
(四)企業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和關鍵設備、裝置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五)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存儲容器、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及檢測檢驗情況;
(六)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重點環節、部位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七)事故報告、處理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
(八)安全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情況,以及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
(九)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
(十)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執行情況;
(十一)道路設計、建設、維護及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等情況;
(十二)對企業周邊或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危險點排查、防范和治理情況等。
第三章 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報告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的規程和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三條 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立即組織治理。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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