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整機檢測有效期為2年、安全裝置檢測有效期為1年。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在檢測有效期內,每轉移一次,由安裝單位自行檢驗檢測。
第十三條 施工企業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即為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市或區縣建委審批建筑業企業資質時,不再重復審核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四條 施工企業(含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勞務企業)必須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齊全機械、電氣、架子防護等專業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因總承包單位安全管理問題導致分包單位發生安全事故,總承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因分包單位不服從總承包單位管理導致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七條 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應當有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并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十八條 自有機械設備單位和機械設備租賃單位要建立產品出廠合格證書、出廠編號、使用和維修說明書、安全操作規程、機械設備運行履歷書、機械設備維修記錄、定期檢測報告和合格證、安全協議、驗收資料、合同等資料檔案。
機械設備承租單位必須建立承租機械設備的合同文本、四方(總承包、分包、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簽訂的安全協議和驗收資料、整機和安全裝置的檢測報告、機械設備編號等資料檔案。施工起重機械承租單位還應當增加全市統一的設備編號等資料檔案。
第十九條 施工企業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通過市建委互聯網網站進行登記。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設備的出租和承租單位名稱、機械設備出廠編號和全市起重機械設備的統一編號、施工項目名稱、進出場時間、設備檢測有效期等。經互聯網確認后,使用單位自行從網站上打印登記標志,塑封后掛在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條 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市建委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企業資質年檢時,應當報送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市建委考核合格證明。
第二十一條 施工企業應當對其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其培訓情況、考核記錄等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同時應當保留培訓教材、培訓記錄,已備市和區縣建委檢查。
第二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建委應將工程安全施工監督備案、拆除工程備案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建委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時,檢查內容應當限制在涉及在安全生產的事項,不能干涉與安全生產無關的事項,不能在沒有根據的情況下,影響被檢查單位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國家或本市已經公布禁止使用的工藝、設備、材料,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建委應當根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要求編制建設工程施工防汛預案,施工消防預案和施工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市和區縣建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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