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于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派人趕赴現場,了解事故情況并跟蹤指導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六條 根據事故情況或者事故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調查組的要求,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針對性地開展下列工作:
(一)協調市級有關部門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二)參與事故現場勘察、事故原因及相關責任分析工作;
(三)給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依據及技術支持;
(四)其他需要指導協調的事項。
第七條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本規定組織調查處理的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在向本級人民政府報請結案前,應及時將事故調查處理情況通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成立市級調查組調查處理的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協調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下列工作:
(一)配合做好事故新聞宣傳工作;
(二)配合開展事故相關調查工作;
(三)維護事故現場秩序;
(四)為事故調查提供便利條件;
(五)提供本區縣組織開展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情況。
第九條 市級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的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經市人民政府批復結案后,對于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可以交由事故發生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落實相關處罰工作。事故發生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將處罰的落實情況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十條 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經人民政府批復結案后,負責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情況向社會公布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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