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二十一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非煤礦礦山企業終止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二十二條 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再具備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二十四條 對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和存在以下情況,6個月內未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新辦、延期、返還申請的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提請區縣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一)新建(含整合)礦山企業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
(二)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的。
(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到期后,采礦許可證獲得延續的。
(四)因采礦許可證被暫扣、撤銷、吊銷、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交回后,再次取得采礦許可證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20號令)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京安監管一字〔2004〕65號)、《礦泉水、地熱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條件》(京安監管一字〔2004〕76號)、《關于礦泉水、地熱開采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通知》(京安監管一字〔2004〕77號)《關于印發<礦泉水地熱地勘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范圍的補充規定>的通知》(京安監管一字〔2006〕105號)同時廢止。
金屬非金屬礦山(露天)現場核查表
企業名稱: 檢查日期:
序號 | 檢查內容 | 檢查標準或依據 | 法規依據 |
1 | 開采技術 | 露天開采應遵循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開采,并堅持“采剝并舉,剝離先行”的原則,杜絕單壁順序階梯開采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5.1.2條 |
實施淺眼爆破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6m;實施中深孔爆破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m,最終邊坡角由設計確定,但最大不得超過60度 |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第12條 | ||
2 | 邊坡穩定 | 階段邊坡角度、終了邊坡角度符合規范、設計要求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2.1.1,5.2.1.3,5.5.2 |
邊坡面上無浮石、危石和傘檐體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1.9 | ||
3 | 爆破作業 | 爆破作業應由專職爆破員進行,并設置爆破警戒范圍,實行定時爆破制度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1.21 |
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離和爆破作業符合《爆破安全規程》 | |||
適宜露天礦山必須使用中深孔爆破開采技術 | 國家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安全基礎工作改善安全條件的指導意見》 | ||
4 | 機械裝運 | 使用機械化鏟裝作業 | 國家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安全基礎工作改善安全條件的指導意見》 |
定期對挖掘設備和運輸車輛進行維護、檢修,保證正常運行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4.7 | ||
5 | 防洪設施 | 露天采場的總出入溝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業場地等處必須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9.1.2 |
深凹露天礦山應設置專用的防洪、排洪設施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1.4 | ||
6 | 塌陷控制 | 開采境界內和最終邊坡鄰近地段的廢棄巷道、采空區和溶洞,應及時標在礦山平面圖上,并隨著采掘作業的進行,及時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2.5.1 |
7 | 安全距離 | 相鄰采石場之間應當設置大于30米的隔離帶 |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暫行規定》第11條 |
8 | 電氣設備 | 電氣設備應當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 |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暫行規定》5.8.5.1,5.8.1.13 |
變電所應當有獨立的避雷系統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動物竄入帶電部位的措施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1.5;《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暫行規定》第20條 | ||
9 | 警示標志 | 露天礦邊界、危險地點地帶應設可靠的圍欄或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無關人員誤入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1.9 |
10 | 職業危害防治 | 存在粉塵場所的作業場所應結合生產工藝采用濕式作業、通風、密閉等防降塵措施 | 《北京市金屬非金屬礦山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管理規范(試行)》第23條 |
礦山企業應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職業危害防護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監督其正確佩戴、使用,定期對防護用品進行更換、維護、檢修,并做好記錄 | 《北京市金屬非金屬礦山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管理規范(試行)》第22條 | ||
11 | 監測監控 | 建有邊坡監測監控系統 | 國家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安全基礎工作改善安全條件的指導意見》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2.5.10 |
對邊坡坡體表面和內部位移、地下水位動態、爆破震動等定點定期進行觀測 | 國家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安全基礎工作改善安全條件的指導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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