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實際容納的消費者人數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歌舞娛樂場所的核定人數按照營業區域面積計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1.5平方米。核定人數在500人以上的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安裝人員流量統計裝置。
電影放映單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區域,不得增設臨時座位。
第二十五條? 當接近核定人數或者人員相對聚集時,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六條? 文化娛樂場所與商場等單位設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暢通,并在商場等單位營業結束后安排工作人員指引人群疏散。
第二十七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發生危險時,能夠在終端機顯示器上以視頻形式予以提示。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設置報警系統,并在包間、包廂的視頻設備上設置開機安全提示語。
第二十八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危險目標、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每半年至少演練1次,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九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應當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其他人員應當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第三十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設置能夠覆蓋全部營業區域的應急廣播,并能夠使用中英文兩種語言播放。
第三十一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人員疏散,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文化等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問題,屬于行業監督管理或者專項監督管理職責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督促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產措施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設置能夠覆蓋全部營業區域的應急廣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兩種語言播放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歌舞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人數超過核定人數的,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按照安全生產、消防、特種設備安全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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