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2年;本市五環路以內地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為每年的農歷臘月二十至次年正月十五;五環路以外地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2年。
第二十三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懸掛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并按規定懸掛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制作的標識牌。
第二十四條 批發單位、零售單位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后,有下列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經營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單位名稱的;
(三)變更經營場所面積的;
(四)變更倉儲設施地址和經營場所地址的。
第二十五條 對批準變更經營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應自受理變更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換發新的經營許可證。同時,收回原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國家法律、法規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有要求的,應當符合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采購、銷售流向登記制度,健全購銷檔案,并留存2年備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零售單位包括長期零售單位和臨時零售單位。
五環路以外地區臨時零售單位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有效期,由區、縣、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申請確定。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制定印發的《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暫行辦法》(京安監危化字[2005]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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